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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历印刷公司为印工费将客户告上法庭
2004年11月,台历印刷公司与发行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台历印刷公司为发行公司台历印刷两种报纸。合同签订后,台历印刷公司即开工并按期向发行公司交付报刊。2005年4月,台历印刷公司应发行公司要求,还增印了一种报纸。报纸不断交货,可是2005年3月28日之后的台历印刷费发行公司却一直不缴。2007年1月,台历印刷公司终于将客户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发行公司给付台历印刷费24万余元及利息2万余元。
发行公司辩称,这3种报纸均为非法出版物,不存在合法出版许可证,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属于无效合同。
台历印刷公司在法庭陈述,发行公司此前曾向台历印刷公司提出,由于实际出版单位并非被告本身,基于加快出版时间的考虑,请求台历印刷公司先履行台历印刷义务,其后再提供报纸出版许可证。
诉请被驳因所印报纸无出版许可证
法院一审驳回了台历印刷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台历印刷公司自2004年11月起为发行公司台历印刷了3种报纸,台历印刷过程中发行公司未向台历印刷公司提供所印报纸的出版许可证,台历印刷公司亦未要求发行公司提供并进行验证。
法院认为,根据《台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台历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台历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台历印刷公司在发行公司未提供报纸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其印制报纸,属于违反国家台历印刷业管理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依法不产生当事人所预期之法律效果,故台历印刷公司无权要求发行公司支付台历印刷费用及相应利息。
虽然台历印刷公司追讨台历印刷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但法院同时判决,台历印刷公司因上述违法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属广义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损失,但台历印刷公司未就损失提出诉请,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当事人如有争议,可另行解决。
再次起诉所受损失双方三七分担
2008年11月,台历印刷公司再次将发行公司诉上法庭。不过,这一次台历印刷公司变更了诉讼请求,不再追讨台历印刷费,而是请求判令合同无效,并要求发行公司赔偿损失约近22万元。
针对台历印刷公司提交的证据中的发行公司欠台历印刷费成本支出,法院委托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后确认为233650元。
经过原被告双方的再次法庭唇辩,2014年8月,法院下达了判决书。法院认为:《台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台历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台历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台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台历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台历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
据此,法院判决:台历印刷公司与发行公司签订的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发行公司在不具备报纸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台历印刷公司签订合同,对合同无效负有70%的责任。台历印刷公司在接受发行公司委托台历印刷报纸过程中没有严格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对合同无效负有30%的责任。因发行公司的过错而使台历印刷公司遭受的损失,发行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评估台历印刷公司损失数额为233650元,法院最终判决发行公司赔偿台历印刷公司损失163555元。